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22〕10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我省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专业科目的培训与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以及公需科目的组织实施。

      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登记、合格验证等,均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2〕24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专业科目

      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分为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类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22〕33号);

      (2)《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22〕1777号);

      (3)管理会计应用指引204号至803号;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22〕35号);

      (5)《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6)《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7)《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2、行政事业类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22〕33号);

      (2)《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22〕1777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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