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9〕18号)精神和印发《关于建立湖南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13号),不断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让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特制定我市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人才强省、乡村振兴战略,遵循乡村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建立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期服务”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让扎根乡村的教师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为加快推进乡村教育振兴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主要内容 1.参照现行中小学教师系列统一职称体系,结合基层实际,建立相对独立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设置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其中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以下简称“基教高”)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分别为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以下简称“基教中”)设中级,名称为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 2.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制度,旨在吸引一批优秀教师到乡村中小学校任教。 3.取得基层中小学教师岗位职称的人员,限定在特定实施范围内聘任,聘期内按所聘岗位等级享受同等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实施方式 1.实施范围 设岗学校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中心区、村庄学校(含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和民办普通学校)。申报对象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 2.设岗标准 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级岗位数按不超过现有农村教师中级职称设置总数的25%,分4年实施;高级岗位数按不超过现有农村教师高级职称设置总数的20%核定,分5年实施;各区县(市)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量按不超过设岗学校现核定高级岗位的1%设立,其中农村人口不足10万人的区县(市)不设正高级岗位,每年度相关区县(市)申报评审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 3.职数申报数额控制 基层中小学教师岗位高级职称职数以中心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和初中)、高中为单位,每个单位每年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