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按规定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按规定一并取消。
第二十三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按有关要求签署评委承诺书,切实履行承诺,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利用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试行办法作为申报湖南省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一般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开展首次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价时,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人员,在科学传播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的,可转评同层级科学传播专业职称;符合高一层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层级科学传播专业职称。
第二十七条职称申报参评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专家综合评议的流程进行。专家综合评议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切实防止职称评审结果以量化评价指标分数值一刀切倾向。
第二十八条本试行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试行办法中所称“至少”“以上”者,均含本数(本级)。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止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二)“主持”是指项目(课题/任务)负责人;“参与”是指在项目(课题/任务)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均以合同书(任务书)约定为准。
(三)“得到有效应用”“采纳”指为决策参考提供指导性建议,对推动该项工作有积极作用。
(四)“专著(译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国家级社会团体的专业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会议论文集具有ISBN)上公开发表本领域学术文章。
(五)“论文著作、业绩成果”等均须为所申报专业,且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本试行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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