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申报正高级职称者,担任副高级职称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九条 专业能力要求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基层实际工作,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主任医(药、护、技)师: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基层实际工作,并推广使用。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科带头人。 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健康档案管理,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 第十条 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代表作1份。 1. 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操作/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疫病防治报告、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发言报告等。 2. 开展本专业医疗卫生新技术或新项目推广使用报告等。 3. 培训、带教一定数量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生、见习/实习生等人员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4. 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 5. 参与起草制定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卫生标准、临床指南等,或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的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 6. 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形成的专题报告。 7. 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经验和当地群众健康需求,参与创作的实用性科普作品。 8. 结合本专业医疗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主持或参与编写的本专业教材、著作等成果。 9. 主持或参与的课题研究报告,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成果。 10. 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