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办法(试行)》(湘纪发〔2022〕3号)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评价基本标准

第九条  能力要求

(一)助理工程师

1.取得创新方法应用能力一级认证;

2.了解创新方法技术在企业产业数字化升级改造领域的应用情况及发展趋势,了解智能制造企业、智能制造生产线(车间)、智能工位的基础知识;

3.具备运用创新方法技术参与企业产业数字化升级改造项目的能力,并在具体工作中发挥专业作用。

(二)工程师

1.取得创新方法应用能力一级认证;

2.熟悉创新方法技术在企业产业数字化升级改造领域的应用情况及发展趋势,熟悉智能制造企业、智能制造生产线(车间)、智能工位建设的技术原理和专业知识;

3.能运用创新方法技术参与制订企业产业数字化升级改造方案,在企业产业数字化升级改造项目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高级工程师

1.取得创新方法应用能力二级认证;

2.具备创新方法技术和数字化技术在企业产业数字化升级改造领域的应用能力,能根据具体需求规划实施智能制造企业、智能制造生产线(车间)、智能工位建设有关的工程技术方案;

3.能运用创新方法技术和数字化技术研究制订企业产业数字化升级改造方案,培养企业技术骨干,指导团队具体开展企业产业数字化升级改造项目。

第十条  业绩要求

(一)助理工程师

取得以下业绩一项及以上:

1.参与完成企业产业数字化升级改造项目1项及以上;

2.参与上述项目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成果的研发;

3.运用创新方法技术和数字化技术参与解决企业产业数字化升级改造难题1个及以上。

(二)工程师

取得以下三方面的业绩:

1.经济社会效益方面具备下列业绩一项及以上:

(1)任现职以来,参与企业产业数字化升级改造难题,形成新产品、新设备等创新成果且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应累计经济效益占企业同期主营业务收入3%及以上,或累计创效1000万元及以上;

(2)任现职以来,实施企业产业数字化升级改造项目,对应累计降本总额占企业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及以上,或累计降本500万元及以上。

2.项目成果及科技奖励方面具备下列业绩一项及以上:

(1)参与完成省部级立项的数字化升级改造示范性项目1项及以上;

(2)在数字化升级改造领域产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拥有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认可的成果1项及以上,或实现成果转化1项及以上;

(3)获市厅级及以上数字化升级改造关联项目奖励(排名前三),或获经省部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可的社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