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负责全市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实施监管,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委属各单位及各区县(市)每年1231日前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处负责中医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加强检查、指导、监督和效果评价。

第四章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培训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要求执行,实行学时制,每人每年不少于30学时,学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专业科目培训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继续医学教育要求执行,实行学分制。学分合格人员由湖南省卫生健康科教信息平台按年度生成专业科目培训合格证明,视完成当年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60学时专业科目培训要求。

第十条  所有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在申报年度内及时完成。根据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举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履行主体责任。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湖南省科教信息平台完成项目举办申请并通过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举办单位应于项目举办前一周,将相关资料(包括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报备表(见附件1)、会议通知、课程安排等)电子档及扫描件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对项目举办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项目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项目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执行不规范、项目授分管理不严、项目财务监管缺失、项目执行率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项目负责人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缩减项目单位下年度申报名额。如因项目执行不规范被省卫生健康委、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通报批评,直接扣除项目举办单位该项年度考核指标分值。

第十一条  按照满足基层、发展高端、有序实施、科学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市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严格项目审批,实现培训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四统筹。申请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医疗卫生单位及卫生健康协会(学会),分别于每年331日、731日前提交上半年及下半年的《长沙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申请表》(见附件2)。按照培训计划统一归口、责任处室组织实施、培训单位具体承办的要求,统筹管理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活动,避免重复培训、无序培训、低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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