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执业备案登记,并记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港澳专业人才服务信用情况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暂停受理该单位港澳专业人才的执业备案申请。
  
  第十六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港澳专业人才信息通报制度,在部门网站或公共网站及时公布通过备案登记的港澳专业人才名单及其专业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和已取消备案登记的港澳专业人才名单以及港澳专业人才违规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政策调整机制,根据本行业的发展需要和港澳专业人才专业服务情况,及时完善本行业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行业领域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对港澳专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执业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暂未纳入本办法的港澳执业资格,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建设需要,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不定期更新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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