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技术规范、诊疗指南、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均可作为申报参评人员的工作业绩代表作参加评审。
(3)加强用人单位评价。用人单位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和病种范围等特点制定能够反映申报参评人员职业道德、工作贡献、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等的评价指标。对临床医师,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难度、单病种诊疗例数、并发症发生例数、平均住院日及次均费用等作为重要指标;对公共卫生医师,将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作为重要指标;对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各自特点,围绕患者诊疗等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3.强化激励机制。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激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其产出更多优秀科技成果,服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4.制定分级分类评价标准。实行省级、市州、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我省实际,制定省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州卫生健康委根据《湖南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指导意见》(附件2)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评价方式。中、初级职称继续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已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未开考的专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由省卫生健康委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单位自行聘任。高级职称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通过面试(答辩)等方式突出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评价,结合用人单位评价和专业理论考试等情况,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2.畅通评价渠道。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单列参加副高级职称综合评审。在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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