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分的录入

第十九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内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举办单位授分,经省继教委审核后,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信息平台生成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出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本人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信息平台上传凭证,经所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在平台上审核通过后,生成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内举办的省级中医类别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本人上传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授予的纸质学分证,经所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在平台上审核通过后,生成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中医类别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授分根据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年度录入,方可视为当年有效学分。

第七章  学分授予审核

第二十四条  学分授予严格按照《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湘卫科教发20169号)及相关标准实施。学分审核标准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分审核工作按年度进行,不得跨年度审核。2021年起,学分审核工作全面实行信息化,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上年度学分审核后,通过省卫生健康委科教信息平台上学分合格人员名单卫生健康委将审核合格数据上传至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员使用个人账号、密码登陆省卫生健康委科教信息平台,统计查询年度个人学分考核,勾选年度导出打印年度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学分录入要求通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确录入、审核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并对个人及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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