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的专家的情况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的评审专家未参加评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 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自身特点,可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中级职称评审是否实行面试答辩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决定。鼓励采用网络面试答辩方式。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未通过人员写明原因)、投票结果等内容。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评审过程的影像记录应妥善留存,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会议记录、面试试题、投票原始记录等,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归档备查并严格保密。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评审会议室应有监控或录音录像设备,对评审过程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全程记录。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通过人员基本情况和获职称名称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基本信息及获取职称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受理并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通过集体决策形式自主审核确认,按管理权限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

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之日后及时组织核查,并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向人社部门报送评审工作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包括备案报告申请、评审工作总结、投票表决汇总表复印件及“湖南职称与专家管理系统”生成的年度通过人员信息光盘。评审工作总结应包含职称评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改革创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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