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每年五月份前查验上一年的学分登记情况。市州证书验证工作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教科或委托继教办负责,部省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证书验证工作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承办。

第十四条  验证部门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教学分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查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质量和完成学分。

第十五条遵循适度的商业赞助不影响学术的原则,商业赞助不得影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术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为商业赞助的交换条件,严禁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干扰。    

第十六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省继教委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者,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教项目资格3年的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612印发

校对:沈念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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