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每年五月份前查验上一年的学分登记情况。市州证书验证工作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教科或委托继教办负责,部省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证书验证工作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承办。
第十四条 验证部门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教学分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查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质量和完成学分。
第十五条遵循“适度的商业赞助不影响学术”的原则,商业赞助不得影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术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为商业赞助的交换条件,严禁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干扰。
第十六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省继教委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者,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教项目资格3年的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发
校对:沈念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