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职称,以及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换发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新闻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地区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继续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承担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新闻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培训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所在单位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培训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新闻单位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