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或中国专利银奖以上(排名前10)。
  
  2.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湖南专利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第1)。
  
  3. 作为主编在国内出版发行药学相关类且与本人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相关的专著1部以上。
  
  4. 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
  
  第六章 申报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取得时间、聘用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评审拟通过人员由省药学专业(非临床)职改办在指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由省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行文确认。
  
  第十六条 职称申报参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需诚信参评,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承诺真实、准确、有效,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撤销职称收回证书。对违纪违规的申报人在全省范围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度提交至相应评委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和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按相关规定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瞒报有关事实的;
  
  (三)因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阶段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
  
  第十八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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