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224号)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职称评审推荐费。

第三十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收取的相关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缴至财政非税收入账户,作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九章 评审委员会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 人社部门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对评审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人社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备案材料,对照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职情况、监管情况、满意度调查等信息,对评审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人社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抄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

人社部门建立以下考核结果运用机制: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视情况暂停或取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人社部门可择优授权其承担有关职称制度改革任务。

评审委员会在组织评审工作中出现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程序实施评审工作的;

(二)评审委员会会议中出现有评委拉票、串票、代投票等情况的;

(三)连续二次未如期开展评审(审定)工作的;

(四)出现违规收费并查实的;

(五)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对取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的,应设置三年限制期。在限制期内,人社部门不再受理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建评审委员会的申请。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娄底市职称评审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评审质量,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报人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个人,组织包括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申报人所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