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的界定
1.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县城(县或市政府所在地)以外学校的工作经历;
2.主城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地处乡镇的学校的工作经历;
3.因政府行政区划调整,乡镇转为街道的,调整前在该地区学校工作的经历;
4.援藏援疆教师支教经历视同为"三区支教"工作经历;
5.教师在取得正式编制前已有工作经历的,除正式的民办教师、特岗教师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聘的备案制教师外,一般的编外教师在农村学校的工作经历不予认可;
6.按市委、市政府要求选派前往农村开展扶贫等工作的教师视同具备"三区支教"工作经历;
二、对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界定
1.现已撤销或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子校(非省、市示范性学校),撤销前或移交前可认定为薄弱学校;
2.名校托管或对口帮扶的新建学校,从托管(帮扶)之日起三年内,名校派出教师可视为具备在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3.名校托管或对口帮扶的老学校(省示范性高中除外),在老学校被托管前及被托管后三年内工作的经历;
4.派驻民办学校的全职党组织书记,民办学校在城区的,其工作经历视同薄弱学校工作经历(民办学校在农村的,其工作经历视同农村学校工作经历);
5.派驻农村名师(特级教师)工作站工作的教师,驻站工作三年可视同一年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三、对农村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界定进一步明确为:
1、由乡镇改为街道的,调整后的三年内,该区域内学校任教经历可视为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2、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享受乡镇工作补贴期间的经历,视为农村学校工作经历。
3、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2018年12月30日前,因参评高级职称的需要,对各区派往区内认可的农村学校(不符合市教育局界定范围)支教工作经历,认定为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从2019年1月1日起,此类学校认定为薄弱学校。
4、新建学校(不含改扩建、重建学校)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在该校任教经历可视为薄弱学校工作经历;地处乡镇的子校工作的经历,视为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5、在内地民族班担任班主任满2年或担任教师满3年的,可认定一年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在内地民族班所在学校担任校长、书记、民族班主管副校长和民族办专干岗位满5年的,可认定一年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6、在取得正式编制前,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聘的编外合同制教师,合同期间的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予以认可。
7、派驻民办学校的行政人员和教师,民办学校在城区的,其工作经历视同薄弱学校工作经历;民办学校在农村的,其工作经历视同农村学校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