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代表作论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合著(第1作者或注明本人牵头编写章节)或译著(独立作者)1部以上;②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1作者);③长期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或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提供1篇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5000字的本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要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用工作实践中的发明专利、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开发标准作为其专业代表作,替代论文要求。
(2)代表作论文须在原件封面和复印件上分别标记“代表作论文”字样,原件不装订,复印件1份装订在评审材料中,复印内容包括:杂志封面、论文所在章节的目录及文章。长期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参评人员,如提供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工作研究文章、科研成果分析文章、发明专利等的,需在封面标记“代表作”并由单位审核盖章。
(3)代表作论文需提供查重报告。查重报告需在指定官网知网、万方、维普查验生成,且要求所在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