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药监发〔2021〕2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有关非临床医药单位:
现将《湖南省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职称申报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20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湖南省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职称
申报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全省非临床单位药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加快我省医药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医药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药学专业特点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设助理级,中级设主管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职称名称依次为:药师(中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
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设置药学和中药学2个子专业,其中,药学子专业下设药事管理(非临床)、药物制剂(非临床)、药物分析与药理(非临床)3个分支;中药学子专业下设中药事管理(非临床)、中药制剂(非临床)、中药分析与药理(非临床)3个分支。
第三条 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职称评价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高级职称包括专业理论水平考试、面试和综合评审3个环节;中初级职称包括专业理论水平测试和综合评审2个环节。
企业专技人才在涉药岗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满50周岁,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申报现有职称的高一级职称,可免除专业理论水平考试(测试):
1. 获得与本人专业工作岗位相关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或中国专利银奖以上(排名前5)。
2. 获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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