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级学(协)会经省继教办核准认可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5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每次授予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市州继教委评审公布的项目,按每4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教委或省继教委制作或指定的教材、音像、光盘等继续医学教育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继教委规定的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公开发行的医卫类专业学术期刊,经全国继教委或省继教委核准的继教项目活动。
4.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杂志类别 |
按论文作者顺序授予学分数(余类推)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被SCI期刊收录 |
10 |
9 |
公开对外发行的刊物(有ISSN 或CN号) |
7 |
6 |
内部刊物 |
4 |
3 |
6.科研项目
已批准或获奖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或获奖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
按课题组成员排序及所授予学分数(余类推) |
1 |
2 |
3 |
4 |
5 |
国家级课题(成果) |
10 |
9 |
8 |
7 |
6 |
省、部级课题(成果) |
8 |
7 |
6 |
5 |
4 |
市、厅级课题(成果) |
6 |
5 |
4 |
3 |
2 |
单位课题(成果) |
4 |
3 |
2 |
1 |
|
7.出版医学著作,按每1000字授予1学分,最高10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按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高10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最高10学分。
10.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1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1项由市州科教科或继教办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第2-10项由学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规定时限的,一个月授予5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1.到上一级专业技术单位进修6个月及以上;
2.到下一级专业技术单位工作或带教3个月及以上;
3.出国进修培训或参加“三援一扶”(援外、援藏、援疆和扶贫)6个月及以上;超过1年以上,且跨两个年度及以上的“三援一扶”人员,视为完成援扶期间所有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参加现代远程继教项目学习,按该项目所属类别和规定学分数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按该继教项目所属类别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