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及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市直有关单位政工职评办(职改办、人事部门):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度政工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湘政职办〔2021〕2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市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函〔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1年度政工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政工专业严格落实职称管理政策,按照省职改办、省政工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工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职改办〔2018〕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标准条件执行。
2.各事业单位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参照本单位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政工高中级岗位。
3.坚持把品德、能力、学识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标准,注重德才兼备,突出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落实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若干措施,在同等条件下注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政工人员倾斜。
二、申报要求
(一)事业单位的职称申报
2021年度事业单位的政工专业职称申报评审继续与岗位设置相结合,已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方可开展政工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
1.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应空缺岗位组织差额推荐。
2.事业单位无空缺岗位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存在“退多补少”等情况的,所在单位根据市职改办职数批复情况组织申报。
3.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服务满20年且业绩成绩突出的,所在单位根据市职改办审批同意单列评审职数组织申报。
4.已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同层级另一职称不受所在单位评审职数限制。
5.事业单位根据市职改办核准的政工专业年度高中级职称评审总职数,在符合政工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中原则上按不低于1:2的比例组织差额推荐。
6.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政工专业人员,均由所在单位申报职称。凡通过本人所在单位之外渠道进行职称申报的,一律按弄虚作假处理。凡被单位聘用(含高校),但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政工人员,已进行人事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职称申报;未进行人事代理的,先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