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职改办、省政职办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21年度全院政工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政工专业2021年评审工作严格落实全省统一职称管理政策,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77号)精神执行。文件中明确的有关申报推荐、申报要求、评审要求等不再在通知中另行说明。
2.全省政工专业职称高、中级申报与评审的范围和对象、任职的基本条件及各档次申报的具体条件,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工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工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职改办〔2018〕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要求执行。
二、工作组织
1.材料申报。院属单位政工人员均需通过所在单位并经审核申报中级以上职称,参评材料经单位审查审核后报院政职办。
2.组织评审。政工专业高级(正高、副高)职称评审由院政职办形式审查后统一推荐到省政职办参评。中级职称由院政职办统一认定或评审。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认定或评审后报院政职办复核(具体办法单位自行制定),否则其政工专业职称不予认可。
3.加强管理。各单位政工专业职改部门要认真履职,持续加强职评工作的政策宣传和服务指导,加强政工队伍的交流培训和教育管理,切实发挥好职称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提升政工师队伍能力素质,推动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
三、标准条件
为更好地开展政工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度政工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湘政职办〔2021〕2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
1.关于申报参评人员范围。《评价办法》第三条列出适用本办法的六类人员,参评人员不论其职务属于哪一类,都必须符合“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这一根本要求,须是在管理岗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各单位在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和评审时,要从承担的工作职责、投入时间精力等方面综合考量,不能简单地以职务论取,不得推荐其他岗位人员。
2.关于从事政工的年限。《评价办法》第七条对政工专业工作经历作出规定,2021年参评人员从事政工的年限以2021年12月为截止日期。比如申报高级政工师要求现在政工岗位、且申报前近3年连续在政工岗位,即参评人员应从2019年1月以前(含1月)连续在政工岗位工作至今。
3.参评材料中有关业绩、资质等的有效时间为材料报送截止日(2021年9月30日,含),其